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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七部门联合发布应对疫情房产措施 实行购房补贴

房天下  2020-03-13 22:31

[摘要] 购买标准化厂房和营业用房按照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置业补助,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3%;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2%;在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1%。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经济和言息化局、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泸州市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农民工在泸置业发放置业补助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通知。

一、补助对象

置业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退役军人(已退出现役的军人);高校毕业生(从毕业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以及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领办企业(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工、遇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或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人员或者公司章程和出资资料明确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或外地来泸就业创业人员为实际控股人的公司)。

二、补助范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标准化厂房、新建营业用房和新建自住住房、二手营业用房和二手自住住房、一手车位(车库)。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

2、标准化厂房包括按照本地、本园区(包括泸州高新区、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泸州酒业园区、泸州航空航天产业园区、泸州江南科技产业园区、纳溪经开区核心区及扩展区)统一规划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和项目投资建设提供的,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的标准化生产经营场所。

3、营业用房包括新建商业、新建办公用房和二手商业、二手办公用房。

4、自住住房是指在申请补助时,在中心域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名下无住房或只有1套住房(不合申请置业补助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未经政府同意,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和二手住宅。

5、一手车位(车库)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产权车位(车库)。

三、补助标准

1、购买标准化厂房和营业用房按照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置业补助,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3%;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2%;在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1%。

2、购买自住住房接照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一次性给子置业补助,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3%;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2%;在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购买的,补助比例为1%。置业补助实施期内,购房人合计申请自住住房置业补助限额5万元。

3、购买一手车位(车库),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购买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个补助;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购买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个补助;在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购买的,一次性给子1000元/个补助。置业补助实施期内,购房人合计申请置业补助的车位(车库)限额3个。

(四)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我市农村居民(不合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转为城镇户口的,另外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每户不超过10万元置业补助。

四、申请补助

按照申请置业补助房屋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人自愿申请补助,如申请人同时满足多种补助对象身份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助对象类别申请置业补助。新建营业用房、新建自住住房和一手车位(车库)可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标准化厂房、二手营业用房和二手住房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1、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不受理补助申请。

2、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不受理补助申请。

3、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不受理补助申请。

3、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以不动产权属相关资料为准;购买新建营业用房、新建自住住房和一手车位(车库)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两者需同时满足申请条件;购买二手营业用房和二手住房的,以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完税时间为准;我市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转为城镇户口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的,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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