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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自贸区50平米以下小型餐饮 经营许可等事项不再审批

泸州新闻网  2018-01-03 11:28

[摘要] 根据《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等事项将不再审批。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等事项将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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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方案》梳理了99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将在包括川南临港片区在内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以推进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区内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贸易规则。

据悉,这次试点中,完全取消行政审批5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22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强化市场准入监管33项。其中,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县级许可事项)5个事项完全取消行政审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2个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

按照改革试点要求,对取消事项,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根据备案条件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备案管理办法要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据悉,“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还将在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区推广。试点工作至2018年12月21日结束。

记者 许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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