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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泸州不再新建安置房

泸州网  2016-06-14 10:43

[摘要] 昨(2)日,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泸州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有效期一年。

昨(2)日,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泸州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有效期一年。根据《实施办法》,从6月1日起,我市新启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棚改项目,将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

凡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后,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如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后不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再享受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

市住建局副局长李云春说,2013年10月1日到2016年6月1日已作出征收决定未征收完毕的项目,已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得再变更安置补偿方式。

“2013年10月1日起2016年6月1日止,凡是还没有干完的项目,凡是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后,在主城区范围内另外买房子,同样给予(每平米)300元的补助。”李云春说道。

此外,从6月1日起,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困难户,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后,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50平方米享受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据了解,上述补助资金,由各区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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