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的任何广告活动所产生的,都应属小区业主。但是泸州的刘先生却因为大意没看补充协议,将“主动”让给了开发商。
刘先生年初看上一楼盘,几经对比便买下该楼房房子。谁知道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刘先生才知道自己不能享受楼梯间等广告牌。原来在刘先生签的合同内包括“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中则说明了小区广告归属等。
刘先生的事件并非个案,据了解,今年以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已经接到同类投诉3起,且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因为合同中注明“甲方(开发商)已在销售中心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业主临时规约》”,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多都大意没有查阅就签下合同。
“今年以来的消费投诉比去年相比大幅上升。”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涉及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在大金额的交易中好将合同请律师把关,同时,要尽量压低订金。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个别商家在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地方存在“钻空子”,消费者一定要提高意识避免“消费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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