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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代《土地房产 证》现身泸州纳溪

泸州电视台泸州网  2015-01-16 09:24

对于房产证和土地证,想必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但是您见过新中国成立后的 代《土地房产 证》吗?近日,记者有幸在泸州市纳溪区见到了新中国 代《土地房产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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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是泸州市纳溪区档案局局长,这一份1953年1月31日签发,且正本和存根都保存相对完整的《土地房产 证》, 就是王林20年前收藏的。

王林:“这个土地房产证我大概是20年前,那个时候是在农业局工作,一个农民来办理林权纠纷案子,后案子办完了,他就把这个土地房产证,当时很烂了,就丢在这个地方,我就觉得这个土地房产证还有它的历史价值,所以就把它留起来了。”

在随后的20多年时间里,王林几易岗位。去年,王林调到纳溪区档案局工作,于是将这份保存相对完整的《土地房产 权证》带到了公众的视线中。该土地证长77.5厘米,宽53.5厘米,“土地房产 证”七个印刷黑体字清晰可见。《土地证》的正本详细记载了当时的土地改革法,记录了土地的种类、座落、地名和四至,并盖有时任纳溪县副县长王长安的印章和纳溪县人民 的红色印章。

王林:“现在这个土地房产证是1953年土地改革,当时县人民 发的土地房产 权证,我们看到的这一份,它的存根和正本都连着一起的,应该说是 罕见的。按道理这个应该是从中间这个地方分开,存根是归县 管理,正本归农民管理。”

王林在查阅相关史料后发现,1950年6月28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 发给土地 证,并承认一切土地 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他收藏的这份1953年由纳溪县人民 颁发的《土地房产 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如今这份《土地房产 证》虽然已经失效,但仍然具有史料价值。在记者采访结束的时候,王林表示,他将会把这份个人收藏的新中国 代《土地房产 证》捐献给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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