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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楼市新政出台 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40万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4-06-26 09:39

受中央“双向调控”等大环境影响,泸州房地产市场疲软态势趋重之际,泸州楼市新政——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的若干意见”昨日出台,并于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新出台的泸州楼市新政,将给泸州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带来那些实惠?昨日上午,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副局长陈静,向媒体和部分房企进行公开解读:7月10起实施的“若干意见”,目的是加快泸州市开发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步伐,主题是围绕“产业突破发展”,核心是“调结构、壮规模、增效益、塑品牌”。

新政一 企业转型升级,可奖100万

新政解读:泸州市政府明确表示,政府将指导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而实施兼并重组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开发建筑企业;加快调整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以去年为基础,今年起,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所得税区、县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贴企业。

此外,凡资质等级晋升一级开发企业、建筑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企业50万奖励;对晋升特级的开发建筑企业,给予100万奖励;其它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物管、园林、监理等开发建筑业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交通、电力、水利、铁路一级以上专项资质的,给予企业15万元的奖励。

新政二 政府投资项目,优选诚信优质企业

新政解读:将把信用信息作为资质评审、评优评奖、招投标的重要考量因素,规范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实行本地及外地入泸企业建设领域信用排名公示制度,将企业上年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创先争优、按时纳税、发放农民工工资等信用信息实时公示,每年评价一次。

此外,还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群体事件,以及在诚信体系库中排名后5位的开发建筑企业,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新政三 对优质企业,提高贷款授信额度

新政解读:协调金融机构对优质企业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大力推广互保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开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企业所申请的银行(含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优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确保信贷支持力度;对各大商业银行向开发建筑企业提供贷款增长率较大,进行一定奖励;公积金贷款,市内贷款限额由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贷款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2014年起,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节能建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产品;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苗木。

新政四 城建发展基金,500万用于开发建筑业

新政解读:将成立泸州市开发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议开发建筑业发展的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自2014年起,市政府在城建发展基金中,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开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县要相应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开拓市场、招大引强、项目策划包装,培育企业、奖励创先争优;江阳、纳溪、龙马潭三个主城区,相关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区政府和市开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

一、关于转型升级

·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而实施兼并重组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执行。

·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以2013年为基数,自2014年起,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所得税区、县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凡资质等级晋升一级开发企业、建筑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晋升特级的开发建筑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可以不另在项目所在区、县注册成立新公司,项目所产生税费上缴项目所在地财税部门。

·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泸州并注册落户该市的,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对荣获鲁班奖、天府杯金奖、人居环境奖的项目,给予企业的项目管理团队20万元的创优奖励。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市内贷款限额由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贷款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

三、关于发展环境

·自2014年起,具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缴项目资本金,安全文明措施费下浮50%。

·2014年起凡在泸州市主城区且具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进度实行分期建成、分期验收、分期办证;按规定未使用袋装水泥的,不再缴纳散装水泥基金;按规范实施保温节能,使用节能材料的,不再缴纳新型墙材基金。

·2014年起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节能建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生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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