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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起 泸州房地产业将实行地价房价局部调控

泸州新闻网-泸州日报  2018-03-16 09:20

[摘要] 原标题:3月27日起 泸州房地产业将实行地价房价局部调控 近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规范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标题:3月27日起 泸州房地产业将实行地价房价局部调控

近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规范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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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里有哪些变化

又有哪些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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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

◆实行地价房价局部调控

对中心城区热点区域的地块,需要采取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配套保障房、自持租赁住房配建等方式调控地价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提出方案,并列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3210元/平方米[江阳区]市政府0套在售批准后执行。

住宅建设

◆杜绝超标准规划设计赠送面积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容积率规划源头治理,杜绝超标准规划设计赠送面积(不计产权的面积)。

住宅底部和小区内不得设置商业

住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时配套商业建筑相对独立设置,商业建筑应同步进行通风排烟设施的设计,住宅底部和小区内不得设置商业,避免住宅和商业之间相互干扰。

◆新建住宅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按总停车位数量2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土地

◆将信用信息纳入参加土地竞拍条件之一

实行信用(诚信) 信息核查。市级各部门、各区县积极支持信用(诚信)信息核查工作,将城镇住宅(含兼容商业服务设施) 商服用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诚信情况作为参与土地竞拍报名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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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节奏

国土、住建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供地节奏。

住建部门应定期将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通报国土部门,当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小于8个月时,应当适时增加土地供应; 当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大于15个月时,应适时控制土地供应。

加大问题问责力度

◆开发单位出现问题,将限制其进入泸州市场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上访、较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按程序限制涉事责任主体进入泸州房地产市场

如开发建设单位对业主提出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群体上访、网络投诉等恶劣影响;建设工程有明显质量瑕疵,引发不稳定因素和质量安全等投诉的,按程序限制开发或施工单位进入泸州市场。

并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

商品房销售

◆严把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抵押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相关要件资料齐备,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楼层的25%以上的方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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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房地产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和四川省发改委规定的商品房标价格式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销售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承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小区车位

小区车位卖不完,小区外人员可限购

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并与住宅同时办理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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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已售住房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楼盘,从最后一个楼盘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三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可通过公示,优先销售给小区业主,公示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人员销售,小区外人员一人限购1个车位(库)。

物业

◆严格物业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住建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含物管费、装修管理费、建渣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协商确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必须在预售现场公示。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区县住建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成品住宅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和建渣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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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搭建棚改货币化购房平台

针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通过政府搭台、开发企业参与,提供限价房源,搭建满足棚改征收户合理房价购房平台,加快推动老旧城区棚户改造征收和建设。

本细则自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泸州日报记者 袁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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